《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提供服务,推广使用银行IC卡需要收费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企业IC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IC卡收费管理办法,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金融企业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服务行业联合发行的IC卡,按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执行。
最后,我们知道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储蓄存款、信贷业务、理财业务、国际业务和投资业务等。信贷业务需要仔细调查贷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等,银行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因而说信贷业务是“服务法律关系”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理财业务也是如此。
但是,储蓄存款就不是了。储蓄存款是银行从储户那里“贷款”、获取经营资本的重要手段,也是银行得以生存发展的根基。储户把钱借给银行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犹如泰山不可动摇。把储户存款解释为“服务法律关系”是偷换法律概念的“混账”话。当然,如果银行愿意放弃巨额贷款“利差”,由储户享有的话,可以主张“服务法律关系”。《商业银行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只能是针对信贷业务和理财业务等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收费的规定应当是针对非储蓄业务的,储蓄业务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决定商业银行不能借储蓄活动向储户(债权人)收费。否则,就是适用法律不当,欺诈民众。这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科学解读和适用。当然,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和非储蓄结算业务等收费活动还必须严格依法制定和产生。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规效力低于法律效力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可以明确看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收费条款的模糊性规定、与《商业银行法》第50条相抵触。同时,在涉及银行卡业务收费问题上,必须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属于集成电路卡,因而银行卡的收费还必须依据《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业务涉及的是11亿储户的财产权益,这么大的公共利益的商品和服务定价必须遵循《价格法》的听证程序规定。
如果说当初国家为了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的彻底企业化经营、扭亏为盈,剥离不良资产改制上市,对国有商业银行一些特殊的、或者宽恕的政策法律庇护是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今天多数商业银行已经成功上市融资,摆脱了亏损的影子,一些不符合法制要求和民众利益的政策和法律必须要进行清理了。否则,国有商业银行就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商业银行,仍然是国家政策保护型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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