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制报道http://law.icxo.com讯: 年费是什么?这个问题民众不清楚,银行自己也说不清楚它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根据。首先,银行借记卡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决定银行不能向储户收取任何费用。这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平等、等价原则的基本要求。储户把钱存到银行获取的活期利息不到1%,而银行放贷的最高利息可达8%左右,这个巨额的利差就包含了储蓄存款过程中的一些办公成本和开支。银行没有任何理由再向储户“收费”,否则就是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财产权行为。
其次,银行开展收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据此各大商业银行几乎同时以公告的方式不断地开辟新的收费项目。但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是借贷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前提下,银行向储户收取任何费用都是非法的。储户把钱借给银行,银行用储户的存款累积去放贷获取高额利差,这个储户存款过程储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债务人怎么能向债权人收取费用呢?否则公理何在!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再者,今天,银行打着“《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旗号,偷换法律概念,把储蓄存款的借贷法律关系混淆成“服务关系”,这是法律“欺诈”和“投机”行为。银行卡的收费必须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可以对银行储蓄卡收费。该办法中的收费项目多是针对“贷记卡”用户的。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发现,人民银行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银行储蓄卡业务收费标准和办法。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储蓄卡的所有收费项目都是商业杜撰、非法的。
《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四、银行等其它企业单位推广使用IC卡的,原则上也不另行收费,所需开支计入经营成本。有关收费政策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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