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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数万被害人家庭因得不到赔偿身陷绝境
世界法制报道LAW.ICXO.COM ( 日期:2007-05-23 17:30)
 

    最大的阻力——钱,还是观念?

    5月12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段振华指着本报当天头版一则题为“临沂河东:5万元基金补偿被害人”的新闻对记者说,“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个好东西,我们也正在研究和琢磨这个事,但我们目前还没有条件把它做起来。西部地区地方财政紧张,司法机关的办公经费也多是捉襟见肘,补偿说到底主要是钱的事,没有钱,再好的事也只是水中月、镜中花。”

    基层的这种担忧在立法设想的时候已经有所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远介绍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建议稿》中关于补偿经费的规定为“中央和省级两级财政预算”。

    那么中央和地方有没有能力负担这笔费用呢?孙谦对此曾做过一个粗略的估算:“我国刑事被害人群体虽然在以每年200万人的速度增长,但真正需要国家补偿的可能不超过5万人。如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和最基本治疗水平的标准进行补偿,一年可能只需要几亿元的补偿资金,以我国现有的国力应该可以满足这笔支出。这里一定要清楚一点,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点:国家只对那些因犯罪而导致生活陷入危机、处于极度贫困的被害人(或靠被害人抚养赡养的人)予以补偿,同时还有个前提,即被告人不明或者无力补偿。”

    “所以,钱应该不是最大的问题,关键是要有个制度要求,这些资金就能真正落实到位。现在最紧迫的是,有些观念和认识上的问题应该尽快澄清。”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说——

    首先是关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对象的界定。国家不是对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会给予补偿,而只是对其中因犯罪行为造成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且加害人不明或加害人无法赔偿而穷尽一切社会救济手段的适用。

    其次是明确刑事被害人补偿的性质。这种补偿属于社会救济性质,它不同于国家赔偿,也不是国家替犯罪人埋单。国家并没有代替加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这种义务首先应该由加害人承担。国家只是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进行补偿,起到让被害人在经济上能够得到自立,在精神上能够能到安慰,平息被害人复仇心理的作用。国家支付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后,在补偿范围内,对犯罪人或者其他负赔偿责任的人享有代位追偿权。

    “最后要强调的是,近些年来,检察机关一直致力于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呼吁和倡导工作,尤其是在吁请立法层面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但这一制度事关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事关社会稳定、一方平安,只有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广泛和更有力地参与进来,才能把这件事做成。”王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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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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