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该不该伸一把手
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有没有救助的义务?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欧洲国家,虽然到今天已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近年来它一直只是作为一个不冷不热的学术话题在学界时不时被人提起。对于更多的人,甚至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这个概念还很陌生。
2006年6月底,孙谦在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小组会发言时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一些在场者表示出不解。
的确,如果被告人无法或确实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只能自认倒霉,怨不得国家,这种观念长期以来在很多人心里根深蒂固。尹伊君认为,这与我们法学教育中一贯偏重对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轻视对犯罪者及被害人的研究有关,也与过去很长时间以来在实践中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而忽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有很大的关系。
尹伊君说,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公民因为暴力犯罪受到伤亡,不仅是加害人的过错,而且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尽到有效保护公民的责任。对加害人不能赔偿的,由国家予以补偿,这是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基于这样的认识,基于多年实践工作中的体会,尹伊君在那天“十二检”的小组会上,对孙谦的发言“产生了共鸣”。会后,孙谦找到尹伊君,“我们一起来推动这项制度吧。”
经过精心准备,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一个月后,2006年7月30日,由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讨会”在江西南昌举办。南昌会议上,与会者就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宪法根据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并就建立这项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达成了认识上的高度一致。
整整五个月后,2006年12月30日,在孙谦的主持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江西省检察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专家共同起草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建议稿》出台。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
2007年两会期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孙谦,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在议案中,孙谦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了详尽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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