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2312"%> 合伙企业法经典案例
  世界法制报道 > 案例解读 > 企业法  
 
纵览世界财经报道  首页 法治快讯 谈法论道 案件传真 法制教育 法制精英 法律文库 资本与法 经济与法 案例解读 律师在线 法律排名 法制文艺
 
在世界法制报道上投放广告

合伙企业法经典案例
世界法制报道LAW.ICXO.COM ( 日期:2007-04-20 16:00)
 

    世界法制报道http://law.icxo.com讯:[案情]:

  2002年12月17日陈某与郑某在未通知抵押权人某信用社而仅经车辆挂靠单位某汽车运输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达成转让赣C558××货车(户名为该运输公司)协议,并向该运输公司交纳了60000元部分购车款后提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前郑某(为汽车消费借贷合同的主债务人)及该运输公司(为汽车消费借贷合同的担保人)已将该车设定为某信用社(为汽车消费借贷合同的主债权人)的抵押财产,抵押期限为2002年4月30日至2003年10月31日,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截至2004年4月19日某信用社所列郑某名下欠款为39000元未清偿。2003年8月初,贾某投资35000元入股,与陈某合伙经营该车运输业务,并达成书面合伙协议:关于陈某、贾某买赣C558××牌大货车投资协议书,自2003年8月份合伙买车,贾某投资现金叁万伍仟元整是实。利润对半分成。后起纠纷,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合伙协议。

  [分歧]: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对贾某与陈某的合伙行为效力问题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贾某与陈某的合伙行为有效。具体理由:无论陈某提供的作为合伙财产的赣C558××货车是否有权利瑕疵,其与贾某的合伙行为是客观事实,贾某作为善意相对人,与陈某达成的合伙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履行了出资义务,从事了合伙经营业务,其合伙行为合法、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贾某与陈某的合伙行为有效。具体理由:陈某预付了60000元购车款后取得了赣C558××货车的经营权,其以该车经营权为合伙财产,与贾某达成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贾某与陈某的合伙行为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据此,本案郑某与陈某的汽车转让行为,因未通知抵押权人某信用社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其转让行为无效。

[1] [2] 下一页

来源:

 
  相关阅读
 
 担保法经典案例
 民法通则的经典案例
 商业银行法经典案例
 《产品质量法》经典案例
 盛大内鬼 暗示企业责任缺失
 女孩被3男子轮奸 母亲为20
 “民心所向”物权法 私企老板
 民间商会的改革是绕不过去的
 (图)解读郑州一大学生杀死女
 家庭成员之间乱伦现象剖析
  商业资源
 
  医疗宝典
河南艾滋病村的生命力悄然复苏
处方药开出保健品 医生从中“获利匪浅”
医院专家提醒:春季需防“春癣”
医生提醒:春季过度运动可致免疫力下降
姚凯伦委员称七成知识分子处于过劳死边缘
  香车美女

 营销专题:

特别推荐: 世界财经报道  世界经济学人  商业情报   大中华汽车   农业经理人  营销评论  市场总监  商务上海  纺织经理人  商务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