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制报道http://law.icxo.com讯:公司法案例分析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1966年4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3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募集设立.同年5月6日,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3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顺利,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2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通积了代表股份总数的1/3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问题] 1.汽车配件公司的募集设立存在什么问题 2.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0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形式 ,发起人只有3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 2.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发行与新股发行
[案情 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IT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开业1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燕尾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每股面额2元.为吸引投资,其中2000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优先股股东可以用8.5折购买股票.(2)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11%,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其余4000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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