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制报道http://law.icxo.com讯:案情简介 2004年7月,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130万元的化工原料,用铁路运输方式将其运回本地,并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120万元,保险责任期限为该化工原料从购买地仓库到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仓库。 后,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这批化工原料又向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货物运输险。 在该批化工原料到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区的火车站后,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黎明化工贮运公司将其分装,运到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仓库。黎明化工贮运公司职工分装化工原料时,因违规操作,引起火灾。化工原料全部被烧毁。于是,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永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参考结论 1、永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应该先向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各赔付78万元与52万元。 2、向黎明化工贮运公司进行追偿,追偿金额以其赔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参考理论分析 此案该如何赔付,实际上涉及到了保险实务中的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的问题。 一、关于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从不同的保险人处同时获得保险赔偿,其所获得的赔偿额就可能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这与补偿原则相背离,因此必须加以限制。 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由各个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方法共同承担损失的原则。构成分摊原则的条件必须是重复保险,即只须在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下有数个保险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具体说,分摊原则的分摊,是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将被保险人的遭受的损失,分配给不同的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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