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制报道讯 网络游戏为玩家创造出了虚拟世界,游戏本身的魅力又诱导玩家将大把金钱与青春挥洒其上,短短几年就造就一个里利润诱人的朝阳产业,但一直以来,伴随游戏产业链的各类纷争、矛盾、PK、官司也一刻未停息过,昨日浦东新区法院对非法获利202余万元的王某、金某、汤某3人一审判决,3人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年、2年零6个月。
据披露,王某于2002年进入上海盛大网络工作,担任该公司游戏项目管理中心运维部副经理,由于有权直接进入游戏核心文件,并可以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于是处于牟利心理,伙同金某、汤某私下修改盛大游戏数据,生成装备通过销售获利。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担任的经理职务,其拥有的数据修改权是因其经理职责被公司直接赋予的,因此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
该案引发思考的话题很多,比如王某修改游戏数据的行为到底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还是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游戏虚拟装备是否属于财产?是否应该给予保护,如果不属于财产,那么王某等三人获利202余万的事实又该如何解释?众多装备购买者的权益于该如何保护?比如由游戏公司出卖增值装备的游戏2.0运营模式是否恰当?这种模式到底是金钱驱动还是社会责任驱动等等,但笔者认为还有一个话题更值得深思,即网络公司内鬼频繁出现,是否意味着公信力在下降,企业责任自我意识不足呢?
还记得一年前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的,号称国内QQ号码被盗第一案,两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曾某也是腾讯公司安全中心员工,正是因为他在盗窃中的“内鬼”的身份,才能够协助杨某轻易的获得他人的QQ密码保护信息,从而修改和盗卖了200多个QQ号码,获利尽7万余元。可以说无论是当年的IM腾讯或是今天的游戏盛大,都算是国内领头的网络公司,都是各自领域内服务的提供者,游戏规则制定者,它们对于广大用户来说就好比是高高在上的上帝,必须具备企业公信力,必须保证自身不出现侵犯用户的行为,必须保证在同等条件下为所有用户提供公平、可信的消费环境。
毕竟国家公权力的保护总是一种滞后、事后保护,而网络公司自身的保护才是事前、预防性保护。如果说IM腾讯对QQ实施的密码保护、盛大对游戏帐号事实的密宝机制都是一种事前保护机制的话,那么自身“内鬼”的频繁出现,本身就是对自身设定和提供事前保护机制的否定与反动。终于将隐藏在公司的内鬼绳之以法,盛大终于如释重负。不过相对于盛大的轻松,不慎花钱买到复制装备、并且这些装备最终被全部清理、只落得两手空空的玩家,更是此番内鬼事件的最大受害者。如何面对这些受害用户,如何补偿他们的损失,如何安抚他们的情绪,或许是考验盛大,正面公关,提升企业自我责任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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