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制报道讯 海盐一名初二学生阿福(化名)因为借用餐巾纸引出纷争,最后用刀子刺断了同学的股动脉,造成对方经抢救无效死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阿福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被害学生父母13万余元。
一张餐巾纸引发血案
“儿子以前不顽皮,蛮听话的。我到现在还是不明白,平日里从不惹祸的儿子怎会用刀子杀人?”阿福的母亲胡仙香提起儿子的事情仍然非常的难过。
4年前,她与丈夫邓才万从贵州来海盐打工,在村里的毛纺厂挣钱。胡仙香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阿福从小学六年级开始转来海盐上学,出事前是沈荡中学初二(6)班的学生。
2006年9月12日中午,阿福在学校食堂吃完饭,向同班同学小华(化名)借用餐巾纸,遭到小华讥笑,两人遂发生口角并进而扭打,后被同学劝开。两人约定放学后再较量。阿福为避免打架时吃亏,到学校外镇中农具部购买了水果刀一把,并带在身上。
下午5点放学后,小华纠集了自己的一帮小朋友,问阿福是否继续打架,逞强的阿福满口应允。一群人于是来到学校附近的一个弄堂里,小华与阿福约定单打独斗,并用手推了阿福一把,阿福喊道:“你敢再推一把?”小华又用手推了阿福一下,并欲脚踢阿福,阿福即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小华,导致小华左大腿股动脉破裂,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6点左右死亡。
据受害者小华的大伯王先生说,小华被害时只有14周岁。
学校内外犯罪责任在谁?
无独有偶。去年4月,海盐法院还审结了一起学校内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阿禄(化名)是一名高二学生,案发时刚满18周岁。
2005年12月14日傍晚,阿禄与同学因为琐事在海盐县某中学教学楼底楼的厕所旁边发生争执,并引发互殴。在打斗的过程中,阿禄持水果刀将同学的手部、面部、腹部捅伤,该同学因腹部损伤致肠破裂,造成重伤。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禄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阿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家长对被害人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等,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也是每个家庭的未来和希望。然而,面对一幕幕血案,我们不能不深思。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如果学校尽了管理义务并无过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在上面这两起学校内外发生的血案中,承担责任的应是被告人或其监护人;学校如果有责任,那也是道义上的。
及时疏导青少年不良情绪
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但是学校里屡屡发生这样的持刀故意伤害案,实在也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值得大家重新思考:在现有教育模式、教育思维下,我们还应为孩子们再做些什么?世界法制报道讯
承办该类案件的董法官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有一个过程,在他们接触到某些语言、人物、景物使感官受到刺激后可能诱发犯罪心理,遇到适当的机会和条件即发生犯罪行为。因此,青少年在犯罪时必有不良思想和行为的表露,比如大吃大喝、出入娱乐场所,或大把花钱,或谈情说爱,或看淫秽录像,或接触毒品等违禁物品,这时候家长、老师就应该高度重视了,应及时找其谈心,从谈话中了解孩子心里想些什么,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种谈心不应是居高临下的,而应是像朋友一样互相理解。
董法官建议,老师、家长应鼓励孩子采用“情绪转移法”或“精神暗示法”,在情绪或心理出现波动的时候,学会转移不良情绪,或暗示自己要克制、镇定,从而达到疏导的目的,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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