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律师:
我的亲戚向别人借款十万元,由我在借条上签名担保,这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现这个亲戚做生意亏本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多次找我还款,我已替他还款二万元。最近,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归还余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请问: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
王力
王力读者:
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来信所述,你在借条上签名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起诉。同时,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207条规定:“借款人超过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你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又因为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债权人也无从要求你支付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后的利息损失。
另外,按我国法律规定,你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世界法制报道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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