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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制报道讯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该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新税法的施行,使企业税收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热点评说
“民工荒”刺激 中国制造中心结构升级 陆志明
最近几年,“民工荒”问题已经成为困扰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等中国几大制造中心的心腹之患。近期是民工返岗的高峰时期,各种相关报道更是屡现于报端,珠三角、长三角“打工胜地”之争尤烈。
抛开珠三角与长三角争夺“民工资源”的地域之争,以最根本的经济学原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民工的区域流动刺激着中国几大制造中心的产业升级。
众所周知,劳动力是与资本、原材料并列的生产投入三大要素之一。由于中国丰富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在珠三角、长三角扎根的境内外企业似乎极少将劳动力成本列为主要成本。也正因为这个原因,珠三角地区的民工薪酬10余年来仅增长了200元;众多的企业更是认识到廉价劳动力带来的成本收益比要高于机器大生产,从而出现“宁用人,勿用机器”的现象,看似与现代经济发展相背,实则深谙经济学根本原理。
从这一系列经济现象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在充裕的廉价劳动力供给下,企业将安于简单重复低端制造,并无真正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内在动力,珠三角地区的发展经验也深刻地反映了这一点。如珠三角的港资企业虽然得改革开放先机,以加工贸易类企业形式率先分享了改革开放的成果,然而由于缺乏核心技术并面临全球化竞争,他们也率先尝到了劳动力不足的苦果。
由此可见,民工工资的提升不应简单地认为是增加了企业结构升级的负担。相反,劳动力价格的合理提升反而可以促进企业结构的升级。因为只有在几大制造业中心的竞争之下,中国廉价劳动力才能得到市场的合理估值,而合理的劳动力成本提升能够改变过去劳动力价值低估的局面,促使企业寻求更多的劳动力以外的成本降低方法,如技术革新、现代化管理方法的应用等等,以期能更少地使用劳动力,更多地使用机器来降低成本,从而最终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回顾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这也是一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原动力之一。因此,国家的经济政策引导应当顺应这一趋势的发展。
企业和政府应当为民工提供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如职工福利、养老、治病、失业保险等,让民工能够安心在企业工作。与此同时,充分尊重民工的人身权利,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为民工返乡包车等形式解决民工的切身困难,也是拉近企业与民工之间感情的有效方法。最终,政府也能从中获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得以提高,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只要因势利导,“民工荒”绝非洪水猛兽,相反却能成为社会进步之契机。 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 平衡点在哪里? 刘国才
当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尖锐,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弄清楚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实践中正确地加以处理。如果不能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回答,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认为发展就是经济增长,以至于经济增长速度一时上去了,却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又如,一些地方政府提出“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口号,那么究竟是发展第一还是保护第一呢?政府说不清,企业说不清,公众更说不清。其直接后果,就是环保工作成为周期性工作,一段时间“靠边站”,一段时间“上前线”,要靠“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来打“歼灭战”,在一定程度上陷入“滞后、事后、被动、补救”的境地。
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实现这三个转变,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
如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即如何实现二者的“并重”、“同步”呢?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地区产业发展定位问题,二是功能区达标问题。所有环保工作,其实都是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的。所谓“滞后、事后、被动、补救”,就是在这两个方面的“滞后、事后、被动、补救”;各种专项行动,实质就是纠正违规新上不符合功能区定位的污染项目和超功能区达标要求的排污问题。一个地区的主体功能区划定好了,也就明确了保护什么、发展什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搞好了,也就解决了各个主体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的问题。如果产业发展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要求,污染物排放量又满足功能区达标要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就实现了双赢,“三个转变”也就落到了实处。
所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点应当是:发展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功能区达标要求的产业。在明确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多还旧账”,“多还旧账”是指还产业不符合功能区定位和污染物排放不满足功能区达标要求的旧账;“不欠新账”是指新上项目要符合功能区产业定位、污染物排放量要在环境容量容许范围之内;“加快发展”是指在产业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功能区达标要求基础上追求GDP的快速增长;生态补偿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不同生态功能区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由此可见,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三个转变”,关键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划定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这两项工作,前者主要解决产业发展定位问题,后者主要解决功能区达标问题。主体功能区划定、污染物总量控制二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主体功能区划定是前提,总量控制是保障。主体功能区不明确,总量控制就会陷入盲目;没有总量控制,环保统一监管工作就不可能落到实处。主体功能区划定和总量控制这两项工作做好了,“三个转变”的落实就有了基础,环境友好型社会就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导报人语
“两税合并”是谁的春天? 晁毓山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胜利闭幕,大会高票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新税法,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将统一缴纳25%的所得税。该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外资利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外资企业在华享受了20多年的超国民待遇即将走向终结。
于是,一些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欢呼雀跃,认为企业迎来了发展的第二个春天;一些业内人士也认为,新税法的实施是内资企业、民营企业的重大利好。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比较片面。
首先,新税法的出台施行,并不是仅仅为了内资企业、民营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而是为了实现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由此形成了被专家称为“全球罕见”的“双轨制”企业所得税模式。这种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的“双轨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外资的巨大吸引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却存在着重要的缺陷,那就是导致了内外资企业在税负上的不平等,内资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新税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营造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新税法出台施行的目的在于利用税收杠杆,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新税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激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些规定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于经济增长方式的引导,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集约用地的项目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这对于鼓励企业自觉遵循科学发展观,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第三,新税法出台施行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规定,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企业所得税法》提出实行企业研发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这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自主创新的力度、增加竞争力起到了激励作用。
第四,有利于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两税合并”增加了境外投资者的税收成本,可能会造成一部分外资从竞争力不强的行业撤资,利于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新税法出台施行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税收领域。它既不是内资企业的春天,也不是外资企业的寒冬,而是我国经济发展将迎来的一个春天。新税法实施后,将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而促使我国经济增长朝着“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 新锐博客
“两税合并”利于公平也利于富民 徐锋
“两税合并”的呼声由来已久,这次终于尘埃落定,可谓中国经济领域的一次重要跨越。“两税合并”,其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最令人鼓舞的是,此举昭显了市场公平。长久以来,外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超国民待遇”久遭诟病,这种差异带来诸多恶果:其一,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压力二元化,迫使内资企业在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处于成本劣势,不利于本土企业的发展壮大;其二,一些内资企业为了摆脱税负包袱,享受外资的税收优惠,常常不惜巨大的代价使自己成为“合资企业”或“假外资”,从而或者令企业受控于人,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两税合并”后,这种身份歧视将烟消云散,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当然,有人可能会担心:取消优惠后,外资企业会不会因此而撤资?这就要看我们对自己的吸引力有没有足够的信心了。很显然,税收优惠绝对不是外资选择中国的主要原因,外商来华投资主要是因为我国有庞大的市场、优秀廉价的人力以及成熟的配套工业。对此,一个外企员工的网上留言可以作为佐证:“我们集团来中国投资,首先是看中了中国的廉价资源……其次的因素包括税收优惠和巨大的潜在市场。给我的感觉是,集团总部对‘两税合并’很重视,但不会因此而对集团的规划和方向进行大的调整。”对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外企来说,这种归位本身在道义上就理所当然,也符合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不存在什么想不通之处。更何况,国家还给了外企5年的过渡期照顾。世界法制报道讯
而除了有利公平竞争外,“两税合并”更具有象征意义的是,它显露了国家“藏富于民”的新取向。根据立法过程中的测算,新税法在2008年实施后,和旧法相比,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减少1340亿元,尽管外资企业所得税能增加410亿元,增减相抵后,财政仍将将减收930亿元,如果算上过渡期的因素,减收还会更大一些。尽管如此,中央还是作出了“让利”的抉择,为何?首先国家有强大的财政收入做基础——2005年全国财政增收5231.51亿元;而2006年全国财政收入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超过20%,远远高于GDP增幅,政府增收过快。其次,内资企业税负降低,有利于它们轻装上阵,提高姓“中”企业的全球市场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从以往的“集中力量办大事”,到今天的“让利于民”、“藏富于民”,这里传递出一个可喜的信号。经济学家认为,在资本配置的效率上,民间(市场)往往高于政府,而减税往往又成为发达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的有效手段,因此此次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视为政府对市场、对民间财富的进一步尊重和鼓励。
此外,在就业岗位日益成为稀缺资源的今天,减税还将刺激民间自主创业,缓解就业压力;“两税合并”后,我国税制将从“认身份”的普惠制转为“认经营行为”特惠制,从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挤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有利于中国产业的整体升级换代……
然而,如何确保新税法平稳过渡,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震荡,政府还面临不少挑战,更需要决心、耐心和智慧。 声音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志华——
中国税制仍具竞争力
“两税合并”肯定会对一些外资企业的收入带来影响,但没有根本性的影响。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两税合并”在具体问题上已顾及了既有利益格局,安排了优惠过渡期。外资企业的税率从15%增加到25%,是通过5年时间逐步实现的,过渡期内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外资的利益而减少了对其的影响。从国际数据来看,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仍可保持中国税制的竞争力。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
利于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两税合并”的推出,可谓正当其时。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比较稳定,加入WTO的过渡期也已结束,这为国家财政收入持续增长提供了财力保障,同时也奠定了实行宽税基、低税率税法的经济基础。“两税合并”后,经营节能环保和高新技术的企业将是税率优惠新的受益者,利于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凤凰光学仪器集团公司董事长任捷——
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两税合并”,我们盼望已久。一个地方无论是引进外资、内资,其实帮助当地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是税收和劳动力的安置。所以不管是国企、外企还是民企,应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北京JVC电子产业有限公司中方经理付予——
会对外资企业产生不小影响
从原来的15%涨到“两税合并”之后的25%,肯定会对外资企业产生不小的影响。我估计“两税合并”后,外资在扩资以及赢利水平上肯定会有一些潜在的变化,他们会从战略以及产品结构上做相应的调整。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刘跃珍——
对财政收入影响有限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综合国力已明显增强,财政收入大幅提升。在这种背景下统一并下调税率,让利于民,不但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有限,而且由于新税法对创业投资、小企业、创新研发等方面支出实行税收优惠,会极大促进经济的发展,反而增加财政收入。 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
对民企是重大利好
“两税合一”不仅会降低民营企业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有利于民营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而且也有利于树立民营企业的信心。 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
利于“草根经济”独特作用的发挥
“两税合并”关系到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竞争问题,外资企业和中资企业的平等竞争问题。如今“两税合一”,中国的民营企业将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发挥“草根经济”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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