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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休眠公司”的罪恶内幕
世界法制报道LAW.ICXO.COM ( 日期:2007-03-21 11:27)
 

  世界法制报道讯 这是每天都在发生而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一种现象,成千上万家公司在张灯结彩地注册挂牌之后,在两到三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很快就隐姓埋名或者销声匿迹。显而易见地是,这些一向默默无闻的公司并非寿终正寝——人们很难找到它们,它们却无处不在,只是保持着鲜为人知的“休眠”状态。

  调查发现,被我们称为“休眠公司”的存量庞大,数以万计,总是幽灵一样游离于经济生活的灰色地带,而其中暗藏的破坏力量又常常令人熟视无睹,这种普遍的粗心大意使“休眠公司”变得更加危险。

  事实上,管理这些企业的老板,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以何种形式注册成立了这些公司,他们从一开始就同那些利欲熏心的商人一样,通过注册这种压根儿就不打算经营的空壳公司牟取暴利:逃避债务,躲避税收,转移资产,洗钱,与其有着生意往来的守信企业的财物常常因此而化为乌有。

  不计其数的这些“休眠公司”显然已经成为我们这个经济肌体的毒瘤,它们不仅有可能为刚刚开始建立的企业信用体系留下一个永远的污点,而且对我们的市场效率和社会公正也构成了毋庸置疑的威胁。

  面对这些无法无天的“休眠公司”,修订和出台具有震慑力的公司法规几乎是多数人的唯一选项。但是,在这个飞速变化的时代,总是显得慢慢吞吞的法律法规建设似乎并不是包医百病的良药,2006年出台的诸多新法能否使“休眠公司”无所遁形,这需要期待。从一个更长远的角度看来,除了法治这把利器,一个繁荣而有序的经济社会的出现,同时还得寄望于重塑一种以信用为核心价值的商业传统和商业文化。

  它们被称为“休眠公司”,但并非长眠,而是以一种隐蔽的作恶形式无处不在

  “休眠公司”的三种面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期发布的内资企业年检公示数据显示,2004年北京市有三万户以上的企业没有通过年检,2005年没有年检的企业竟高达四万多户。

  这些令人震惊的统计数据,显示的只是在中国蔓延已久的一个严重现象的冰山一角。国家工商局的一位官员告诉《法人》,这些没有通过年检和根本不进行年检的公司其实早已名存实亡,其中的多数都算得上是“休眠公司”。

  这位官员表示,所谓的休眠公司往往为逃债、洗钱、诈骗、逃税等目的而产生、存在,更多的是为了逃债。“从奴隶到将军”是一些债务人的真实写照,而休眠公司的存在更见证了“杨白劳的强势和黄世仁的弱势”。

  根据这位官员的归纳,中国目前存在的“休眠公司”大致有三种形态。

  资格无,人犹在

  这种形态的休眠公司是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后,一直未清算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这种形态的休眠公司最为典型。由于未办理注销登记,在法律上其法人主体资格尚未消灭,但是由于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公司已经在事实上失去了从事有关民事活动的资格和能力。而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后,公司才可以申请注销,因此,这种特殊的公司处于“解散而不清算”的“资格无、人犹在”的休眠状态。

  公司“散而不清”的突出表现是:公司故意不进行年检,然后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便趁机“溜之大吉”,这也就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刘治海律师向《法人》所介绍的“利用年检制度恶意解散的公司”。

  资格有,实体无

  这种形态的休眠公司是指,公司没有正常的经营活动,处于一种“潜伏”、“歇业”状态或者“非法存续状态”,但是尚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即其营业资格还存在,只不过处于一种“法律资格尚存、经营实体已无”的休眠状态。

  这种形态的休眠公司又包括两种情况: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从事诈骗、洗钱、逃债等非法活动或规避法律的活动,往往是通过合法的表面形式掩盖实质的违法行为。为了逃债、洗钱、诈骗等目的而成立的诸多空壳公司是这类休眠公司的典型表现。 世界法制报道讯

  另外,还有一种休眠公司,其成立时具备经营条件,但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拖欠了大量的债务,为了逃避债务,公司负责人将公司财产通过资产剥离、无偿赠送、低价转让等方式恶意处置,只留下“无人员、无资产、无办公场所”的“三无式”空壳公司面对债权人。比如公司借改制、破产逃废债务时,往往就会催生出大量此种形态的休眠公司。

  “人诈死”,责任在

  这种形态的休眠公司是指,企业经过了清算程序、注销程序,但是,因为清算程序、注销程序中的瑕疵,存在尚未了结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一个企业在“出生”之前并没有形成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那么在“死亡”后也应当是了结所有的法律关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死亡”也就意味着公司的股东等相关人员不再承担与公司相关的任何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责任。而要做到法律关系的彻底终止,就需要合法的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进而合法注销。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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