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制报道讯 为切实做好防城港市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日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防城港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规定》。
从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防城港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连续8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随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不断深入,逐渐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且需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机构不健全,工作不规范,特别是市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一直没有很好地开展。2005年防城港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机构改革后,市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也在原来只有机构没有人员的情况下,配备了一支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工作队伍。但在开展工作上受到了原有机制的影响,各项工作难以统一规范。与此同时,自治区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面出台了大量的工作办法和制度,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规范管理,将会影响到防城港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市政府出台了《防城港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主要涉及到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申报、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资金管理、新增耕地指标管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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