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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150条的漏洞
世界法制报道LAW.ICXO.COM ( 日期:2007-03-09 14:31)
 

  □新闻背景
  
  刑法第150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修改建议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明确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已收集的全部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提交收集的全部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以隐匿证据论。”世界法制报道讯
  
  【直指漏洞】第150条有大局限
  
  “这一规定已显现出来很大的局限性,佘祥林冤案充分暴露了这一点。”姚守拙说。
  
  证据其实可以简单地分为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两种。这两种证据在司法活动中具有对抗性,而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公安、检察两家在处理大案、特案时一味的追求破案率,往往只把对构成犯罪的证据提交法院审查,而对于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基本上不提交。
  
  姚守拙说,公诉机关在该案件中提交的主要犯罪证据主要是佘祥林认罪的口供。在提交了有罪证据后,并未提出其他相应的证据来佐证,而法院又仅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对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样的判决是典型的只依照有罪证据做出的判罚,而忽视了其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甚至是无罪的证据,这样的判决必然导致冤案的产生。
  
  【呼吁之声】冤案往往可能出于细节
  
  “被忽略的细节,往往有着关键作用!”
  
  姚守拙举例说,如在一起凶杀案中,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口供、物证、书证、死者家属的口供等证据收集齐全并提交至法院,但是有可能疏忽了一个细小的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的时候可能正在一所旅社休息,有相关票据等证据证实他确实没有犯罪时间。这样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会因为这些不起眼的证据没提交而受到不公正的判处,这样整个案件的性质则有可能变为诬告陷害或者是徇私枉法。
  
  另外,律师如果不能对涉嫌犯罪事实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只能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有罪证据进行审查,就缺少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等的辩护所需时间、空间、条件,其辩护基本上是徒具形式,不能实现设立辩护制度的目的。
  
  “所以不能因一些小证据的缺失,而造成错案冤案。”姚守拙说。
  
  【局部修法】做到司法三家配合制约
  
  “不改,就可能造成一个坏现象:公安是做馒头的,检察是蒸馒头的,法院是吃馒头的。”
  
  姚守拙认为,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法院则行使审判权。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则有可能使得该判的不判或者轻判,不该判的判了甚至有可能重判,最终使整个司法体系成为只有相互配合的义务,无相互制约的权利。世界法制报道讯
  
  所以他建议,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应该修改成“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明确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已收集的全部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提交收集的全部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以隐匿证据论。”
  
  姚守拙说,公安、检察两机关要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一并提交法院审查,才有利于法院了解案件的整个过程;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也有利于律师真正行使辩护权。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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