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制报道讯 经诸暨市检察院立案监督并提起公诉,日前,诸暨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1年夏天,王某伙同孙某、童某(均已判刑)等人,多次结伙在诸暨城关某公园等地跟踪嫖客与卖淫女,自称是“联防队成员”,劫持嫖客并强行搜身抢劫钱财。8月份短短13天,王某一伙就作案6起。
2001年8月13日,王某一伙劫持嫖客赵某,经搜身当场劫得50元现金及价值500元的嘉陵70C摩托车一辆,并强迫赵某次日上午带500元钱“赎车”。次日,王某等人在等候赵某带钱赎车时被警方发现,孙某、童某落网,王某则一直在逃。
诸暨市检察院在对“另案处理信息库”进行摸排时,发现了王某的涉罪行为,即对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对王某立案,并通过多种途径将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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