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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合同成《保险法》修改重点
世界法制报道LAW.ICXO.COM ( 日期:2006-06-30 14:20)
 

   备受各方关注的《保险法》修订建议稿已经上报国务院,保险合同中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否一致、保险合同纠纷中是否采用“有利解释”或“不利解释”等内容成为热论焦点。

    完善合同成《保险法》修改重点 类似广州“信诚案”、北京“康宁案”有望不再有争议

    5月17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一公开场合透露,经过一年多的准备,保监会已经完成了《<保险法> 修订草案建议稿》(下称“建议稿”)。5月23日,《中国经济周刊》从保监会获悉,这份建议稿现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据吴定富介绍,此次建议稿主要在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完善保险经营规则、完善保险监管制度、强化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对《保险法》做出了修改。其中,有关保险合同法律规范的修改,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因为这方面的规定不但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而且直接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现有“保险合同”存歧义:

    合同订立时间与生效时间是否一致

    《中国经济周刊》获悉,在保监会此次确定的13个修改重点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被列在了首位。

    “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款中存在缺陷,是近年来投保者与保险公司纠纷案件数量上升的一大原因。”5月23日,《保险法》研究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许崇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现行保险合同法部分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条文表述不够严谨、含义不够明确,有些内容有疏漏等。

    而保险合同中关于成立与生效的问题更是首当其冲,不仅历来歧义丛生,也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2001年发生在广州并引发广泛争议的“信诚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投保,总保额300万元,并于次日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因保额过高,信诚人寿要求谢某提供财务报告并进行体检,但当谢某于10月17日下午完成了体检后不足10小时就被杀身故。事后,谢某的母亲(受益人)向信诚人寿提出索赔申请,信诚人寿同意通融赔付主合同中的保险金100万元,拒赔“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200万元。

    该案中,保险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引起了保险界、法律界的强烈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谢某已履行了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负的主要义务,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并生效,遂判决信诚人寿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业界对一审判决提出了异议,认为法院仅根据保险人收取保费这一事实就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不符合保险业的通常做法。2004年11月5日,法院二审认定保险合同并未生效。

    “该案争议的焦点就是保险合同何时开始生效,因此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是解决案件的关键所在。但现行《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仅谈到了合同成立的问题,并没有谈到合同何时生效,因此就产生了在已经接受但未明确同意承保这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的贾红星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我认为这是由于《保险法》规定有漏洞造成的,应该对此进行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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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周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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