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166期南方周末A4版发表《反腐课题组提出极具争议反腐措施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后,迅速成为争议话题,我们理解这种关切背后的民意向背。但是,作为严肃媒体,我们更希望能够听到多元的声音,本报特别约请了课题组负责人王明高就他的观点再次具体阐明,我们同时约请国内相关研究者发表意见,我们相信理性的判断比情绪的反应更有价值。

2006年6月15日,《南方周末》A4版报道了我提出的关于“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建议”,随即引起了读者的关注,并在互联网和社会上引起激烈辩论。
在大家的发言中,有人说我是“腐败官员代言人”,甚至还说我本身就是“腐败分子”,我只想说,我不是腐败官员的“代言人”,我和我的很多同事都极度痛恨腐败,那么,为什么我在课题研究中却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呢?
看待一个问题,不能从情绪出发,说一句“把所有贪官都杀光”很简单,而情绪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能用理性来面对。
废除腐败官员死刑,有利于追捕外逃贪官。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大约有4000名贪官携带500多亿美元逃往国外。
这些外逃贪官都是有一定权势者,他们既有贪污国家财产的便利,也有外逃出国的种种条件。
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已成为中国追捕外逃贪官的制度性障碍。
理性的人都能理解,与其让外逃贪官利用“死刑犯不引渡”的护身符逃避法律的制裁,不如采取更加务实的措施将其逮捕回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不久,全国人大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承认和满足了“死刑犯不引渡”的要求。这个引渡条约的签订,无疑是中国国际司法合作中的一个重大突破。
废除腐败贪官死刑,有利于惩治贪官。相对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而言,死刑显得短暂而猛烈。但瞬间的猛烈却不一定能真正杜绝腐败现象和震慑犯罪分子。
综观中国历史,惩治腐败最严厉的莫过于明朝皇帝朱元璋,但他至死也没弄明白:“奈何朝杀而暮犯”。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死刑的惩治效应并不见得大于自由刑。有些时候,贪官对失去人身自由的恐惧,并不亚于对失去生命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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