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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李某与吴某欲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人分别按照约定缴足了股款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登记之后拿到营业执照之前,吴某考虑公司经营存在较大风险,找到刘某、李某要求撤回出资。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至法院。
王亚宾律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现公司营业执照尚未签发,因而公司虽已登记但尚未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吴某可以撤回出资,但应对刘某、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Nathalie)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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