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5个月的讼争纠纷,备受关注的开瓶费官司近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有了一审结果:孔亮火锅败诉,退还开瓶费320元,退还收取的筷子费25元,另外赔偿其损失255元。引人注目的是,这次开瓶费官司同时也是全国首例筷子费官司。宣判后,关于筷子该不该收费的问题立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消费者在质疑:到餐馆就餐要收筷子费,那收不收板凳费?收不收洗碗费?收不收场地费?
事件:一双筷子收一元
纠纷发生在去年11月26日。那天中午,冯小红与朋友到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吃饭。在菜单上,她看到店方卖的剑南春每瓶要248元,比超市里的售价高出近100元,于是就从超市里购买了4瓶剑南春带到店里。结账时,冯小红惊讶地发现收银条上竟多出了320元,其中载明“纸筷:单价1元,数量25,金额25元;服务费:单价1元,数量320,金额320元。”她当即要求店方解释,店方称:自带4瓶酒,每瓶加收服务费80元,纸筷另计费。
“纸筷还收费?难道要消费者带着筷子去吃火锅?另外还带着碗去吃饭吗?”法庭上,原告理直气壮地认为火锅店不该收取筷子费,“开瓶费适当地少收一点还可以接受,筷子费肯定不该收。”店方当庭辩论说:“纸筷费的收取被告是在菜单上明示了的,不应该退还。”
最终,法院采信了消费者的观点,判令孔亮火锅返还纸筷费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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