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是中国法治进程稳步推进和稳健发展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频出现的一年。“创新”依然是2005年中国法治进程的主题。其中,就立法而言,物权法的起草和公开征求意见、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信访条例的实施、公务员法和公证法的颁布,都为2005年的立法增色不少;就司法而言,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为主旨的死刑复核制度令人关注,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的改革呼声渐高;就执法而言,公安机关以整体防控取代严打的警务改革值得关注。
亮点之一: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
2005年1月17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新的信访条例,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信访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从立法上进一步肯定了信访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信访条例的颁布将为信访制度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条件,信访工作有望进一步加强。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新信访条例的立法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信访人保护的细化、信访方式的多样化、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信访事项范围的扩大等。
与新信访条例立法相呼应的是,各地对信访制度创新的积极探索。例如请一府两院接访“会诊”的“贵阳模式”,在如何有效结合信访工作与人大监督工作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又如,山东省邹平县检察院推出的由农民担当检察机关“信访代理人”的制度。“信访代理人”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沟通信息,帮助检察机关做好息访、息诉工作。这些代理人就像播撒到农村的法律火种,对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推动农村法治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当然,新信访条例也存在某些立法上的缺憾,笔者希望国务院信访主管部门在制定信访条例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时,对重大、复杂、疑难及听证程序等作出具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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