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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
世界法制报道LAW.ICXO.COM ( 日期:2005-12-29 08:45)
 


    十届人大听取劳动法实施报告等 吴邦国出席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8日下午 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等。

       动合同签订率低 最低工资未全面执行 超时加班现象普遍 个体企业劳动者未参保 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

   今天(28日)上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直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五大症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何鲁丽在报告中说,贯彻实施《劳动法》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从今年9月开始,对《劳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此次执法检查共涉及16个省(区、市),抽查了105家不同类型的企业。检查组还随机抽取了全国40个城市的2150家企业,发放并回收了3.1万份调查问卷。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

  何鲁丽在报告中表示,从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

  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报告建议: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明确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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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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