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22岁的赵小雪于2003年7月21日与郾城区某幼儿园达成聘用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幼儿园将与赵小雪签订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其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助等每月合计约625元。同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由幼儿园出资2500元让赵小雪去北京受专业培训,回来后赵小雪须在幼儿园工作两年,两年期内不得提出调离。若调离,要赔偿幼儿园培训费2500元。
2003年9月16日,培训结束后,赵小雪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载明聘用期为三年,工资支付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改变了聘用意向书中“签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工资标准按625元支付”的内容。双方同时约定:幼儿园按国家规定为赵小雪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赵小雪未对聘用合同书提出异议,双方均在聘用合同书上签了字。自此以后,聘用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幼儿园支付赵小雪的工资是每月500元左右,赵小雪一直认可。
2005年2月26日是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赵小雪却没有上班。经多次催问,赵小雪表示要辞职。由于幼儿园一时招不到合适的教师,致使许多幼儿退学。幼儿园多次要求赵小雪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回去上班,但被赵小雪拒绝。幼儿园遂于4月6日向郾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赵小雪赔偿幼儿园培训费2500元,赔偿因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为:
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该不该继续履行?
幼儿园认为应该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赵小雪必须在幼儿园工作两年,两年内不得提出调离。赵小雪认为不能再履行,因为幼儿园支付的工资较低,没有按聘用意向书中约定的内容去办。
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该不该赔偿?
幼儿园认为应该赔偿。作为一个自收自支的幼儿园,因赵小雪擅自离职造成重大损失,赵小雪应该赔偿。赵小雪认为自己不是擅自离职。因为自己事先曾打过招呼说不再干了(但无证据),且幼儿园开支的工资较低,又没按合同约定给自己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自己也是出于无奈才走的。
幼儿园该不该补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幼儿园认为工资不该补发。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前,自己确想给员工多发点工资,但由于后来建立劳动关系时幼儿园效益不太好,所以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双方约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视幼儿园经济效益发放,且赵小雪一直认可。她后来擅自离职后才嫌工资低,该想法不应被支持。赵小雪认为工资应补发,社会保险费也应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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