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1日起,修改达32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正式施行了,那么,对广大女职工来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到底有哪些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新亮点呢?新增“男女平等”:国策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原文:“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二条)
解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在我国已深入民心,特别是1995年我国政府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将其写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同。但是,由于这一基本国策没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再加上对其的贯彻执行还没有转化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指标,一些人由此视其为“软国策”。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为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劳动和社保权益: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
法律原文:“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三条)
解读:在劳动就业方面遭受性别歧视,是对广大妇女合法权益最严重的侵犯之一,因为劳动就业权直接关系到生存权,因此,呼吁劳动就业上的男女平等,也是各级妇女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重点。但是,在就业形势持续严峻的现实态势下,这种性别歧视现象在许多地方依然普遍存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四章中,用了8个条款对女职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作出详细明了的规定,无疑是对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维护女职工劳动和社保权益的强大法律支持。特殊权益保护:彰显人文关怀
法律原文:“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二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
解读:何谓女职工特殊权益?它是指女职工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女性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比如,对劳动环境的要求,对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的限制,生育期间的医疗、假期等。正因如此,我国法律针对妇女的特点给予特殊的保护,如《劳动法》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就女职工特殊保护作出专章规定,但在实际中,女职工特殊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的现象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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