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是犯罪分子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冒险去实施的贪财性犯罪,而我国刑法未规定罚金刑,显然与其他非法占有财产的犯罪存在不平衡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增设罚金刑,其理由: 一、欺诈勒索应属于适用罚金刑处罚的范围。从立法上对罚金刑适用的本意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而敲诈勒索罪就属于采取胁迫等非法手段索取财物的财产型犯罪,理应适用罚金刑。
二、敲诈勒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时还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如以揭露隐私相要挟,但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如果适用罚金刑,既可以给基于营利目的的犯罪人以迎头痛击,而且可以通过罚金刑的适用,剥夺他们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起到一种特殊预防的作用。
三、从司法实践中看,敲诈勒索犯罪动机和目的大多数是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实践中,有些案件的犯罪人敲诈所得数额巨大,但该罪最高法定刑为十年,由于没有罚金刑使得犯罪人在经济上受不到相应的处罚,不利于打击犯罪。
所以鉴于上述理由,笔者建议敲诈勒索罪应增设罚金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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