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作出了卖方应向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申请作了明确约定。然而,卖方视约定而不顾,显已构成违约。昨天(10月26日),闵行法院依据买卖双方关于违约支付约定,判决卖房人李先生向买房人许小姐支付违约金33万元。
李先生的这套123平方米房屋座落于闵行区珠城路,因未还清向银行的贷款,故银行对这套房屋享有抵押权。今年3月,李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出售这套房屋。李小姐对这套房屋情有独钟,便于3月2日和3日分别与中介公司和李先生签下《委托签约书》和《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为110.5万元。同时,许小姐向李先生支付了首付款33万元。
去年6月5日,李先生和许小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许小姐为了取得该房屋的真正产权,就必须付清房款,以消除银行对这套房屋的抵押权。于是,在正式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规定了李先生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申请,并于银行允许的最短时限内归还该房的银行贷款。若李先生未能履行而出现违约,李先生应向许小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已付房款33万元。
然而,李先生并未完成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提出提前还贷申请,并于银行允许的最短时限内归还该房的银行贷款的约定。许小姐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已出现的违约,为此,她于今年6月向闵行法院起诉,提出了要求判令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3万元等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李先生应在买卖合同签定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提出提前还贷申请,并于抵押权人允许的最短时限内归还该房的银行贷款。若李先生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出现违约,则李先生应向许小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原告已付房款。现在,李先生未行使自己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许小姐已付房款。现许小姐已付房款为33万元,故许小姐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金33万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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