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担保法》规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由一方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贷币金额的担保形式,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为防止意外,购房者一定要保留好定金收据。另外,按照我国《担保法》,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以定金的交付为生效条件,若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实际上却并没有交付定金,不打算买该房时,卖方也不得按认购书向购房者追讨。定金应于签定合同时交付。定金虽有预付款的性质,却与预付款有本质的区别:在不履行经济合同时,预付款没有担保作用,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而付款方不履行合同时,有权要求返还预付款。
订金是指购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的预订的钱,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不像定金对违约情形有处罚的作用,因此,当付款方不想购买时,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
目前,北京楼市上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都有交定金或订金的做法,但法律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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