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频道7月3日电 “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意思迥异,这一点在我国担保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是同村邻居,双方达成玉米买卖协议后,张某当即交付李某1000元,李某出据“收到张某订金1000元”的条据一张。第二天,张某去拉玉米时发现玉米有霉变,两人由此发生了争吵,张某一怒之下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担保法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庭审中,张某诉称当时因疏忽,误把“订金”当作“定金”,但无证据证实。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只退还张某订金1000元。
日常生活中,人们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往往约定交付定金。但是,由于人们法律知识的缺乏或者因为疏忽大意,经常误把“订金”当作“定金”对待。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就该1000元是否是定金发生争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划,原告无证据证实其主张,因此其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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