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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转移产权 钻法律空子反失新房
世界法制报道LAW.ICXO.COM ( 日期:2005-09-14 15:21)
 

  为在离婚时减少损失,陆某将房产产权转移给了姐姐,谁料夫妻和好后,姐姐却不愿归还房产。近日,法院驳回了陆某要求其姐归还房屋的诉请。承办法官表示,想钻法律空子,正是陆某得不偿失的原因。

  1999年1月,陆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碧云公寓的一套预售商品房,并支付了15万元首付款。不料四个月后,妻子突然提出离婚。为了避免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陆某和姐姐商量,将预售合同转让给她。当年6月,陆某代姐姐重新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申请贷款的手续也均以姐姐的名义实施。2000年3月,其姐取得了产权证。但是在2000年7月,法院驳回了其妻提出的离婚诉讼,不久两人又和好如初。

  今年3月,陆某将新家具搬入空关已久的碧云公寓,准备入住。没料到姐姐突然称,此房产权归她所有,要求弟弟搬离。弟弟不答应,于是姐姐一纸诉状将陆某告到了长宁法院。

  法院认为,陆某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其姐是名义上的买受人,所以判决此房产权归其姐所有并要求陆某搬离此房。判决后,陆某提出上诉,近日被二审法院驳回。

  中国婚姻家庭法律网 李佩璇律师 评析:房产是强制登记的一种财产,因此,房产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明产权的凭证。本案中,陆某既不能证明房屋的来源(如果能证明此房是陆某出资,陆某还可以要求债权),在产权证上又没有陆某的名字,陆某与其姐之间也没有任何协议能证明房产证形成的原因,因此,陆某的败诉是必然的。

来源:263房产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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