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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案"再开庭 三审王宏柱当庭未宣判
世界法制报道LAW.ICXO.COM ( 日期:2005-09-09 14:26)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律师王宏柱伪造证据一案,第三次在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开庭,该案没有当庭宣判。2005年6月2日,烈山区人民法院以王宏柱伪造证据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宏柱不服判决并进行了上诉。8月25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烈山区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检察机关:王宏柱伪造证据

  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称,2004年3月,濉溪县信用社职工陈少华在清查江峰60万元贷款时,发现他用的是尹西才的名字,而且没有担保协议书,就找王宏柱咨询。王宏柱认为,如果没有担保协议书,信用社提供给江峰的贷款就要由陈少华来负责,要赶紧想办法找一张1996年使用的空白担保协议书。

  几天后,陈少华把协议书交给了王宏柱。4月16日,王宏柱找到了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江峰,让他在担保协议书上签署:同意贷款陆拾万元限期半年。江峰,96,12,27等字样。然后,王宏柱把这份签字的担保协议书和100万元担保协议书复印件交给了赵晓燕,让她把“安徽金蟾药业公司”公章、“尹西才”印鉴及100万元贷款担保协议书复印到60万元空白担保协议书上。接着,王宏柱又让陈少华在上面签了字,并商量好了证言。在随后的庭审上,王宏柱提交了伪造的担保协议书和陈少华的证言。

  检察机关认为,王宏柱在担任江峰辩护律师期间,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虚假证言,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触犯了刑法。

  辩方:担保书确实存在

  “我没有伪造担保协议书。”王宏柱在庭审中说。2003年12月,在濉溪县信用社里,“在陈少华给我看的60万元贷款手续中,就有担保协议书的复印件。”王宏柱说。陈少华告诉王宏柱,原件已经移交县农行了。

  “有或者没有担保协议书,江峰都会因公款诈骗罪被判刑,作为有多年律师经验的王宏柱,这一点应该清楚。”王宏柱的辩护律师说。辩护律师认为,在农行移交给检察机关的60万元贷款清单中,“没有发现担保协议书”与“根本没有担保协议书”是两个概念,而且在这份移交清单中,也没有江峰的借款申请书,如果没有借款申请书,信用社不可能借出60万元。因此,整份移交清单是不完整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担保协议书对江峰案没有意义。

  市中院: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王宏柱的律师认为,检察机关认定担保协议书为伪造,但是没有提出有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必须有证据加以证明。假设本案中的担保协议书复印件为伪造,检察机关就必须证明担保协议书是何人复印、如何复印、何种设备复印的。在复印件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只有找到亲手伪造了担保协议书的人,才能证明王宏柱有罪。

  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江峰的一封申诉材料被检察机关遗失。2005年1月30日,江峰在刑拘期间被检察机关提出看守所问话,根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除非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和侦查机关出于辨认、起赃的需要,讯问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检察机关的取证违法,讯问中形成的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被检察机关讯问之后,江峰立即写了长达10页的申诉材料,通过淮北市看守所转交给淮北市政法委,政法委的两名工作人员又亲手交给了检察机关。但是,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却声称材料遗失。

  王宏柱上诉到淮北市中院之后,中院最后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烈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来源:中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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