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精选)
原告:****************************
地址:南京江宁区庄排路鑫都花园**********
被告:南京上元房地产开发公司
地址:江宁区金箔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办理房产证的的违约损失共计****元人民币。
二、判令被告恢复鑫都花园A幢一、二门面房为合同约定状态。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之间于2002年10月7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契约,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鑫都公寓B幢406室,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该房屋交付后90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准备完备的的资料,协助对方办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及审领有关权证手续。如违反前款规定,则不协助方向对方承担每天50元逾期违约金。同时合同附件9补充协议中约定:鑫都公寓A幢一、二层门面房不设置餐饮营业。
在2003年9月7日交付房屋后,被告一直拖延办理相关的权证手续,直到2005年2月3日才办妥相关权证手续。延迟长达420天,为被告造成极大的不便。根据合同应承担******元的违约金。
由于原告及家人身体原因不能受油烟及噪音的干扰,特别要求A幢一、二门面房不得设置餐业,并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而被告方仍对允许门面房开展餐饮业务,并经营卡拉OK业务制造噪音,使得原告及邻居无法正常休息生活。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被告把A幢一、二门面房恢复为非餐饮业的合同约定状态。
此致
江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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