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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世界法制报道LAW.ICXO.COM ( 日期:2005-08-12 14:00)
 

  《银监法》共六章50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银监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集中体现在“四个确定”、“五类权力”和“三个制约”上。

  一、四个确定

  第一,确定监管者的法律地位。根据《银监法》的规定,银监会的法律地位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这一定位应当把握三点:一是银监会受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向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银监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管范围既包括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划归银监会监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既包括境内的中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也包括境外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活动。

  第二,确定监管目标。《银监法》第三条规定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有三方面要求:一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活动要从维护公众的利益出发,提高监管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银行活动的社会监督;二是监管机构有责任宣传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业务活动的了解程度和知识水平;三是要大力打击和严肃惩处有关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确定监管原则。《银监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四项基本原则。依法原则是指监管职权的设定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原则是指监管活动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正原则是指银行业市场的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银监会进行监管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参与者。效率原则是指银监会在进行监管活动中要合理配置和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既要保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又要降低监管成本,把监管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给纳税人、被监管对象带来过重的负担。

  第四,确定监管职责。银监会有两大法定职责:一个是管理,一个是监督。为了实施有效监督管理,还要搞好监管协调与监管国际合作。管理是通过制定相关的监管法规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行为,并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银监法》规定的制定监管规章和规则的职责,制定审慎经营规则的职责,审批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职责,审批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的职责,审查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资格的职责,都是银监会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监督是对金融机构合法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评估和控制。

  二、五类权力

  为确保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银监法》赋予银监会五类权力,第一,规章规则制定权。是指银监会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和规则,包括审慎经营规则。第二,审批权。是指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市场准入的审批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和市场退出的审批权,对规定比例以上股东投资入股的审批权,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权。第三,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权。是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经营管理信息,依靠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分析评价,以及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力,也包括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权力。第四,强制纠正权。是指银监会采取监管强制措施要求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整改的权力。银监会采取接管和撤销等措施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权力,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予以取缔的权力等。第五,处罚权。是指银监会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罚款权,以及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权。

  三、三个制约

  《银监法》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制约。第一,程序制约。《银监法》对银监会的一些重要权力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规范,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业务品种的审批期限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期限限制,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要求,现场检查人员出示证件、检查通知书要求,采取监管强制措施须由省级机构负责人批准的规定和解除措施的期限限制,查询存款帐户须由省级机构负责人批准的限制等等。第二,对监管工作人员的制约。首先,《银监法》对银监会系统的监管工作人员提出了从业资格要求,规定监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资格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不得在企业中兼职。其次,规定了监管工作人员的工作操守,要求监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再次,对监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对违法行使审批权,违法进行现场检查,违法查询、冻结帐户,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违法处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泄密等行为的刑事制裁。第三,制度制约。《银监法》对银监会规定了多项监督制度,从各方面对银监会进行监督。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一方面,银监会要通过建立监管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度,规范执行程序,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另一方面,银监会要依法接受来自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外部监督。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包括来自审计、监察等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来自司法机关的行政、刑事司法监督;银监会要公开监督管理程序,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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