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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该不该列入产品质量法?
世界法制报道LAW.ICXO.COM ( 日期:2005-08-12 13:49)
 

  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此次上会,进入第三次审议,显得比较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纷纷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后尽快通过。本次常委会上,有的委员再次提出公众关注的问题——“商品房的质量算不算产品质量?”

  对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说,有人曾提出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适用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其使用的建筑材料和配套产品应适用产品质量法。对此,毛昭晰委员认为并不令人满意。他说,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仅是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商品房的质量,群众反映强烈。商品房的价格比一般商品要高得多,多数老百姓买一套商品房要花去几十年的积蓄,商品房质量出问题对老百姓造成的损害,比一般商品大得多,而且现在一旦商品房出了问题,有关部门互相推诿,群众求告无门。他说,必须将它纳入产品质量法的范围。厉以宁委员也认为,商品房质量也应适用产品质量法,而且不必单独列出一款。

  不过,有的委员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商品房),应单独立法进行规定。史玉孝委员认为,建筑工程质量,包括商品房质量,确实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但如若纳入产品质量法,则产品质监部门的工作难度会大大增加,单独立法可能好一些。

  于兴隆委员建议专门制定建筑工程质量法。他说,各类建设工程,如铁路、公路、民航机构、房屋建设、农田水利等工程建设不属于一般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对象,而属于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对象。可以另行制定一部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不过他又说,如果将商品房看做较大的产品,那么建设工程适用产品质量法,也是可以的,可以考虑单列一章。

  关于商品房究竟应否列入产品质量法,存在一些争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建议说:“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法律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

  (中国经济时报  刘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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