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父女于前年私房动迁,共同被安置到一套于外环线附近的产权房,当时因相关原因产权证未办出。两人都因该房离市区较远未入住。去年初王父觉得该房空着,不如卖掉,便委托房屋中介挂牌出售。一对赵姓老年夫妇,觉得该房价格便宜,便到中介提出购买意项。房屋中介为此便询问王父该房的产权状况。王父说是与其女共同所有,产权证尚未办理。由于该房产权证尚未办出,中介便未代理该方屋买卖手续。赵姓夫妇急于购房,便多次找王父谈此事,最后双方于去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王父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于赵姓夫妇。“房屋转让协议”上只有王父一人签字。今年初王姓父女觉得房价上涨较大,房子卖便宜了,于是向人咨询后认为该房出售未经共有人王女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应为无效。故王女以王父及赵姓夫妇为被告起诉到当地法院,诉请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将房屋退还。
赵姓夫妇对此甚为着急,因为该房他们已装修好入住半年有余。为此他们聘请律师代理应诉。律师受理该案后,对该房子产权状况进行了调查,得知该房的大产证已办出,可以办理房屋小产证。另房屋中介公司证明该房挂牌出售时电话询问过王女,她是知道房屋出售情况,并说由其父办理。
在做好的调查取证基础上,律师在法院庭审中提出代理意见:该房屋的转让从表面上看,做为共有人的王女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但在该房屋从挂牌出售,到协议签字,到赵姓夫妇装修入住近一年的时间里,有证据证明王女都是明知的,也从未提出过异议。现在王姓父女因房价值上涨,而提出房屋转协议无效,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赵姓夫妇在该房屋的转让过程中已尽到了相应的法定义务,无过错,且为已付清所有房款,是善意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赵姓夫妇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他们符合善意取得,应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有效。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王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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