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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及其价值研究
世界法制报道LAW.ICXO.COM ( 日期:2005-08-11 15:48)
 

  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存在着企业之间比产量、比质量、比效率、比服务的关系。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市场竞争。只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让社会主义企业开展优胜劣汰的竞争,才能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增加产量、提高质量、提高企业素质,国内市场竞争能够促进国内商品流通,繁荣城乡市场,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使有限的资金和原材料等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

  一、市场经济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

  (一)当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当公平的竞争固然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人为了私利,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为所欲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对于“不正当竞争”这一概念,各国的表述各不相同,众说纷纭,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则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认真对待的严重问题,其不仅令被侵权者损失惨重,也使广大受骗上当的消费者蒙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同时也极大地增添了我国司法、执法机关的繁重工作,耗费了国家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严重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类型有:假冒行为、限购排挤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通谋投标行为、政府垄断和地方封锁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大量存在,不仅使广大正当竞争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改革开放,危害国家利益。具体地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损害正当竞争经营者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不正当手段同其他正当竞争经营者抢占市场,争夺顾客,盗用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信誉,侵犯其知识产权。商品或服务信誉是经营者在长期诚实劳动经营过程中,在消费者或同行中逐渐形成的有关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价格等方面的声誉和荣誉,它是经营者的一种无形财产,是吸引消费者、给经营者带来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有力竞争工具。各国有关法律法规通常都把这些商品或服务信誉的部分外在表现形式如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志等作为保护对象,授予有关经营者一定时间内的独占使用权。盗窃他人信誉和利润就会使受侵害者遭受信誉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而且经营者的商品信誉被各种假冒商品败坏后,有的销售量和利润额会直接下降。据国际上有关统计资料,全世界制药厂因假药而蒙受的损失每年就高达几十亿美元。据我国有关部门测算,全国市场上假 红塔山 卷烟高达 1.5 亿条,占 红塔山 商标拥有者的年卷烟生产总量的三分之一,仅此一项,不仅给商标拥有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致使国家减少税收收入高达 57 亿多元人民币 ① 。而在全国日化行业利润、销售、资产总额名列榜首的企业——宝洁公司,目前竟有 15% 以上的市场份额被假冒产品占有, 10 年来该公司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先后进行了 2000 多次打假活动,仅 2000 年 1 至 4 月,该公司就与 17 个省的 28 个市、县的执法部门联合开展了 200 余次打假行动,共查获假冒宝洁产品 15 余万箱,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还是令他们经济上损失惨重 ② 。另外一些被假冒的企业为了减少损失,每年还不得不为反假冒而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的品牌商品信誉被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败坏后,不得不耗巨资再创新牌子,而有的企业被不正当竞争行为搞得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被迫转产或破产。

  2 、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直接、最明显的是违背消费者意愿、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性的交易行为的欺骗对象是消费者,不管采用哪一种弄虚作假的手段,它的目的都是想通过向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让其产生错误认识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从而获得非法利润。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消费者和用户虚构或隐瞒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成分、制造方法、有效期等情况,让消费者无法真正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产生错误购买行为,直接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和消费者的人身权,有的甚至造成消费者直接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公害。在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以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酒类、香烟、家用电器以及农药、种子等直接与人身健康或农业生产有关的商品的危害后果最为严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假冒伪劣家用电器漏电致人死亡的有 8000 多人;也有许多人因用工业酒精兑制假白酒造成一些消费者中毒、失明甚至死亡 ③ 。

  3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能产生巨大的危害作用。首先,扭曲竞争本质,破坏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使正当竞争经营者付出大量劳动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而不正当竞争者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反而获得暴利,出现真货斗不过假货,好货斗不过劣货的怪现象。这从根本上扭曲了经营者之间应在质量、技术、管理、服务等诚实经营基础上开展竞争的本质,挫伤正当竞争经营者生产经营积极性,使竞争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使公平竞争机制受到破坏。其次,制造市场混乱,酿成腐败风。假冒伪劣商品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会导致消费者对市场商品或服务真假难辨,好劣不分,从而造成交易秩序混乱,市场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正常竞争机制被破坏、扭曲,还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象传染病那样扩散和传播,形成你假冒我也假冒,你搞虚假宣传我也搞虚假宣传的局面,酿成投机取巧、尔虞我诈、只要商业利润不讲商业道德的腐败风气。再次,会影响国际贸易,破坏对外开放。假冒伪劣商品的出口,会损害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声誉,如果对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保护不充分,还会妨碍我国的进口贸易,甚至形成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

  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发展完善与现状

  (一)国外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状况

  由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日益突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便被各国所重视。为了保护公平的竞争和维护市场 经济秩序 , 现在世界各国对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有所重视,均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如美国有关的法规是它的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以及后来的《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宾逊·帕特曼法》及《赛勒——凯弗尔反合并法》;德国有《标准合同条件法》、《折扣法》、《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及它们的基本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加拿大的《禁止限制性贸易合并法》等等。一些国际组织也为国家间反不正当竞争制定了一些条约和准则,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和来源标记的有关公约》、《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总协定反倾销法》,以及欧盟的《罗马条约》、联合国的《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和世贸组织即原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法》等。

  (二)我国古代到近代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

  而我国从古代起也已经有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规,在这漫长的时间里,这些法规由简趋繁,各个朝代各具特点。在秦汉时期,规定了盐铁专卖等制度;到了隋唐时代,封建专制法律制度得到高度发展,特别是唐朝,成文法《唐律》已较完备;宋元时期在反不正当交易法规方面也有了对市场管理开放、突破市场地域或交易时间的限制、设市易物,限制豪商大贾垄断市场、牟取暴利等规定;而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商品交换较为活跃的明朝则有了《大明律》,清朝有了《大清律》,它们规定了经营工商业要领贴给照,抬价罚则、欺行霸市罚则、制造斛斗秤尺罚则、器用布绢不合规格罚则等涉及反不正当交易的市场管理法规;辛亥革命后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有关于反不正当交易的规定;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政府曾公布了《组织法》、《商业注册暂行规则》、《商业登记法》、《矿业登记规则》、《破产法》、《交易所法》、《商标法》、《取缔市场违法活动》、《物价管理》等反不正当交易的法规;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和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在根据地和解放区都一直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奸商操纵,而且中央和地方都制定了各种法规,如《工商企业登记规则》等;新中国成立后,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以前,人民政府运用经济和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打击投机倒把等行为,发出了《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线》等指示,并制定了《商标管理条例》为反不正当竞争打下了基础。

  (三)我国现代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状况

  我国自从进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党的十四大又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对反不正当竞争和保护经济主体平等、自愿、诚实而公平地开展竞争有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特点就是反对不正之风,鼓励正当竞争。它们包括: 1980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包含社会主义的竞争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4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国务院 1982 年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等。改革开放的二十年来,也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定、发展完善的过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以前,许多法律法规已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了禁止性的规定,而大多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如:《民法通则》、《刑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等等。除了这些法律法规之外,另外还有许多直接或间接制定有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条款。这说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

  八十年代末,面对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秩序的严峻挑战,国务院开始提出要制定全国性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3 年 9 月 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天,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了第 10 号主席令,正式公布了这部法律。经过一段时间的舆论与工作准备, 1993 年 12 月 1 日,这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和鼓励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正式在中国实施。另外,我国台湾省也于 1991 年 2 月 4 日公布了该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公平交易法》,并于 1992 年付诸实施。

  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 1993 年 12 月 1 日颁布实施至今已经六年多了。这部法律自实施以来,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监管市场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在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工作中,有力地发挥着国家赋予他们的各项职能,在不断完成配套规定、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对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各方权益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据统计, 1993 年 12 月至 1998 年 9 月,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 4 万 6 千多件,罚没金额 8.2 亿元,案件总值 25 亿元。其中, 1994 年查处案件 4000 多件, 1995 年查处 8600 件, 1996 年查处 11300 多件, 1997 年查处 12600 多件, 1998 年 1 至 9 月查处案件近 13500 多件 ④ 。但是,这部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尚与经济宪法的称谓相去甚远。这一维护市场各方权益的法律,应受到更充分的重视!

  三、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价值

  (一)保护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对一切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市场主体资格上是平等的,但客观实际却存在着规模、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差异。如果法律不加以引导和规范,这些客观上的差异很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注意了市场主体竞争在同一起跑线的公平与均衡:对大企业、知名企业,规定了保护他们企业与商品的名誉权与知识产权的条款,使他们在竞争中免遭假冒等行为的侵害;对中小企业则规定了禁止共用企业的独占经营、大企业的倾销与垄断行为,防止大企业利用雄厚的经济实力对他们进行排挤,使他们面临生存的威胁。保证机会公平,鼓励和保护小型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凭借自身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一显身手。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为了保护公平竞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职能部门;规定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法律责任,即经济上的、行政上的、刑事上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原则;法律还授权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不法侵害、赔偿损失。这些规定,都有助于鼓励和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支持他们积极主动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对经营者经济上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政治上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腐败行为、刑事上的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和执法犯罪行为,也予以了规范和制约。

  第一方面,《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约束,对经营者的假冒行为、欺诈行为、垄断独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通谋投标行为、非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划清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界限,这就给商品经营者提供了一个详尽的、严格的、明确的市场公平竞争标准。对那些违反规定,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作出了规范和约束,提出了警告。这些具体的禁止性条款,对认定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

  第二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时常出现官商结合,利用职权或采取行政手段参与经济活动,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象。一些地方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观念和本部门的经济利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禁止这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把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列入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禁止之列,并在条款中对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规定了经济的、行政的法律责任与处罚原则,这对制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是一种严明的遏制,对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增强了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犯罪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的制裁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是违背道德的违法行为,但有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腐败行为,刑事责任上的不正当竞争犯罪行为和执法犯罪行为,予以禁止和制裁,以达到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目的,实现其立法价值。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交易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必然要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要通过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来防止其他经营者的权利被侵犯,从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对经营者利益的保护有两种:第一种是特定的保护。就是某一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对象的,这种特定的具体的经营者因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犯而致使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特定的经营者对象的目的。主要表现在禁止假冒他人的注册商品,禁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的名称。第二种是不特定保护。就是某一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竞争对象的,而是针对不确定的、众多的竞争对象的违法行为。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也不是特定某一企业或某一个人,而是众多的企业或多个经营者。禁止这种非特定侵害对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对不特定的竞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只要是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一律予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不特定的保护,主要表现在禁止非法有奖销售、排挤竞争、虚假广告、独占限定、地方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上。它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劣商品违法案件达 16.85 万件,比上年同期增长 57.88% ,案值 29.6 亿元,罚没金额 4.9 亿元;查处假冒伪劣物资总值 19.85 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12913 个,其 中 查处案值 10 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 3089 件,案值 100 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 214 件 ,为广大经营者防止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⑤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也有两种:第一是禁止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例如某种假冒伪劣商品和违背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就会使消费者减少直接的经济损失,或者消除身体的直接伤害。第二是间接保护,就是通过禁止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商业贿赂行为,提高了经营成本,导致商品价高上扬。消费者购买了这些质次价高的商品,必然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制止商业贿赂行为,既是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是防止经营者把商业贿赂的支出转嫁于消费者。显然这是一种间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去年我国 共查处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6.7 万件,比上年同期增长 63.01% ,案值 5 亿元,罚没金额 7643 万元,其中涉及商品消费的案件占 85% ,涉及服务消费的案件占 15%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 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 ) 共受理消费者投诉、申诉 99.23 万件,调解成功率 93.4%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 26.87 亿元 ⑥ 。

  (四)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要发展市场经济,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发挥机制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正处于初级阶段,首先要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区、部门的分割和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迎合了培育和发展市场体制的需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大市场,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另外,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竞争也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是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最重要的调节手段。因为,市场经济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用价值规律的原理来促进和实现资源的有效、合理、优化配置。而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正当竞争来实现的,价值的实现离不开正当竞争机制,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正当竞争遭到排斥或者消弱,市场经济机制就会出现结构性的、全局性的障碍,市场经济秩序就会发生混乱,市场经济就不能顺利发展。因此,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就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妨碍竞争的行为出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维护和促进正当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总而言之,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价值就是在市场经济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为了更能体现出不正当竞争立法的价值,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工作,我国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还是可以令人值得骄傲和自豪的,虽然这些成绩的取得跟国际经贸发展的潮流相关,但它毕竟是可以令国人欣慰的。虽然,我国国家及地方为此已有了《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技术秘密法》、《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不正当竞争的种类和方式仍会不断迭出新招。所以,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对此有必要给予足够重视,不断研究新情况,参照外国的先进经验,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针对中国的实际国情,逐步修改、完善我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我国《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定处罚力度上还不够重,象假冒行为,不正当竞争者在被处罚后觉得还是有利可图,即处罚没能使他的假冒成本上升到无利可图的水平,不久假冒者又开始抬头,所以在条款中要加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的规定。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对法律的执行是所有法律工作中的关键而重要的环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更是要强调执法的问题。我国在执法方面确实也做了不少的工作。国家为此投入了极大的人、财、物力,赋予了工商、人民法院及相关职能主管机关一些必要的执法权限。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中要真正做到顺利地依法执法,客观上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一是有赖于立法配套措施的完善,使执法者便于操作,从而使实行不正当竞争者少漏洞可钻;其二是有赖于国人守法意识的进一步提高,法制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其三是有赖于各级党政机关领导法律意识的加强,淡化官本位的考虑,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恶习。

  (三)、进一步加强守法意识:全民守法意识的加强和提高既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又确是一个非常现实的根本问题。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出现,最根本的还是要减少以至根绝违法经营者,但是人们自私和懒惰的本性注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始终会程度不同的继续存在下去,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及新闻媒体等机关、个人要加强宣传遵守法律的必要性。为了文明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为了全社会有一个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我们也应该真正学会遵法守法。为此,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建立健全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人民群众的制约机制。在提高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自觉性认识的同时,应大力提倡建立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举、打击的奖励措施。

  注释及参考文献:

  ①、《 国家工商局公布 14 个典型案例十大执法行动 》,《中国消费者报》 2000 年 3 月 4 日。

  ②、《宝洁公司与各级政府联合打假》,《中国青年报》 2000 年 5 月 5 日

  ③、《虚假广告 害人不浅》,《中国消费者报》 2000 年 2 月 25 日

  ④、 《来自“两会”的报道 -- 政协提案关注消费热点 》,《中国消费者报》 2000 年 2 月 21 日

  ⑤⑥ 《’ 99 工商系统打假维权成果丰硕 》,《中国消费者报》 2000 年 3 月 3 日

  ⑦、《快通反不正当竞争法》管晓峰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 8 月

  ⑧、《中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指南》张玲、刘茂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 1 月

  ⑨、《竞争法》种明钊主编,法律出版社 1997 年 6 月

  ⑩、《当前民法经济法的热点问题》梁书文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 年 2 月

  ⑾、《经济法教程》盛杰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990 年 4 月

来源:
作者:苏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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